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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院行字[2009] 第12号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明确研究生任课教师在教学各环节中的任务和职责,稳定研究生教学秩序,提高我院究生课程教学水平,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

  第二条 导师在制定培养计划时,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录取的专业制定,不得随意变动专业。研究方向也要按照硕士生培养方案中的研究方向确定,不应以课题或导师个人学术专长随意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2周内,指导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学院每年制定并下发相关通知)依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于两周内将导师签字的研究生培养计划交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四条 硕士生学位课程要严格按照硕士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程设置表》设置,学位课学分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学位课学分应该在18-21学分之间(含18和21学分)。学位选修课的学分可作为非学位课学分。

  第五条 硕士生非学位课程,由导师根据研究方向从本专业非学位课程设置表内选定(不能跨专业选)。非学位课选修10~11学分,一般应在本研究方向内选修3-4门。

  第六条 同等学历或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应补修相应专业本科主干课程2—3门,补修课程只能从所列的补修课程中选择。由各学院安排随本科生听课,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不计学分。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补修完。

  第七条 研究生应修满32~34学分,最多一般不超过36个学分,其中学位课18~21学分,非学位课10~11学分,必修环节3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制定所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打印提交。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学院各一份。

  第九条  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由本学科点导师组根据所设研究方向的特点制定,由研究生院和经济管理学院统一汇总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培养计划确定后,各学科点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若《研究生培养计划》确需调整,必须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备案。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研究生培养计划上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校统开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开课计划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下达,其他课程开课计划由学院负责制定,其中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教育学院会同有关教学单位安排任课教师;各学科点独立开设的专业学位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根据学院选课安排进行任课教师的安排。

  第三章  任课教师资格

  第一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由具有博士或副教授资格的老师承担。

  第二条  任课老师一般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能够掌握所授课程的前沿动态。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一条 任课教师讲授的教学内容应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属于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与本研究方向关系密切,理论联系实际。

  任课教师应在开始授课前确定所任课程的讲授大纲,填写教学计划进度表,并报学院和研究生院存查。

  第二条 实行任课教师选课申报制,所上课程由符合资格的老师提出申请,学院组织该学科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确定任课老师,每门课程确定相对较为固定的2名左右的任课老师,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条件发生变化后对部分任课教师进行适当动态调整,每年调整幅度一般不高于当年授课教师数量的10%。

  第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态度应端正,举止、仪表得体,不迟到,不早退,保证授课时数。授课学时上下变动最多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0%,授课学时低于该课程总学时90%者,将取消其一年为研究生授课的资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书育人,培养研究生的研究和独立思考能力,启发和引导研究生关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学院)和学院对任课教师授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院组织对任课教师进行匿名测评,总分为100分,测评成绩低于75分者取消其一年为研究生授课资格。

  第五章  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学院和学院负责组织教学检查工作,并公布教学检查结果。

  教学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跟踪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调查三种。

  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任课教师教学纪律、教学质量。

  2. 研究生出勤情况。

  3. 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 任课教师因故需要调课,应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确定补课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否则,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教学管理                                                  

  呈报: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发送:学院各系、所                                                         

  经管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2009年7月18日印发

  校对:侯贵生                       打字:刘超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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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01